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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1-1号

衡水华丰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州市华发果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衡水华丰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州市华发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秋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了(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深州市华发果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深国用(2011)第05-4-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的土地(共十个证),现因该案原告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州市华发果品有限公司土地的查封。

审判员  宋文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