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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法执字第85号

张学勇与贾林、刘玉华、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勇,贾林,刘玉华,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勇

被执行人:贾林

被执行人:刘玉华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本院在执行张学勇与贾林、刘玉华、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林、刘玉华、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德中民终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昌

审判员  刘宝辉

审判员  宋树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