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勇
被执行人:贾林
被执行人:刘玉华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本院在执行张学勇与贾林、刘玉华、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林、刘玉华、济南市历城区鑫仓源物流中心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德中民终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昌
审判员 刘宝辉
审判员 宋树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