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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椒商初字第288号

陶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商初字第288号

原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陶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到法庭后在庭审开始前,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开,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陶某某起诉称:被告王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0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又于2011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共计借款60000元,并载明月息2%,同时约定引起诉讼被告承担律师费用。借款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现原告自愿放弃对起诉之前的剩余利息的主张。故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借条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约定若引起诉讼,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用等事实。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王某,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了部分利息的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王某分别于2010年11月21日、2011年1月21日立据向原告各借款30000元,并均约定了“借款月利率2%;若引起诉讼,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用”等内容。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除约定利率标准偏高外,其余内容依法确认有效。被告王某经原告催讨后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标准偏高,应降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原告自愿放弃至起诉止的剩余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