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王俊田,男,生于1970年9月1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田林魁,男,38岁,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
原告王俊田诉被告田林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俊田于2011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王俊田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田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代
审判员 金江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成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