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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南商初字第475号

李某某与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许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南商初字第475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区××镇竹林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犇

代理

审判员  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