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南商初字第475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区××镇竹林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塑料电器厂、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犇
代理
审判员 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