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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157号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张舍镇驻地。负责人宗绪文,主任。被执行人王希芹,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希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希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