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苏乃春。被告唐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乃春诉被告唐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乃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乃春负担。
审判员 李东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毅 来自
苏乃春与唐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苏乃春。被告唐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乃春诉被告唐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乃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乃春负担。
审判员 李东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