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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359号

苏乃春与唐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苏乃春,唐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苏乃春。被告唐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乃春诉被告唐桂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乃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乃春负担。

审判员  李东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