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张钧涛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刘月纯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