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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203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张钧涛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刘月纯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