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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655号

赵传增33岁汉族浙江省玉环县海山乡大青村青东巷6号、赵宝清48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枫山新村43号楼2单元402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传增,赵宝清48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枫山新村43号楼2单元402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65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机构代码:736863773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被执行人:赵传增

被执行人:赵宝清48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枫山新村43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传增;赵宝清(2011)台路执民字第65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传增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前期利息、滞纳金和费用共计70152.36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580元,被执行人赵宝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6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审 判 员 夏俏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