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89号
原告:胡杰,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胡志明,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车建国
审 判 员 虞伟庭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佩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