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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89号

胡杰与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杰,胡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89号

原告:胡杰,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胡志明,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车建国

审 判 员  虞伟庭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佩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