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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民一初字217-1号

姚茜与廖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茜,廖端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一初字217-1号

原告:姚茜。

被告:廖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茜与被告廖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茜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50元,退回原告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阳志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