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廖某,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柯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