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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执字第16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0)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王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峰,男。被执行人王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0)6-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祥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王祥租用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八组土地,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施工建房,已建起钢架结构房1间、石棉瓦房6间。王祥建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事实对其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王祥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房1间、石棉瓦房6间,并处以罚款14300元。

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0)6-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0)6-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