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57号
原告:杨艾玲,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向宁,女,工作单位不详。
被告:蔺旭,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安民,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合肥达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玉亮,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工作单位不详。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
负责人:于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艾玲诉被告蔺旭、被告安徽省合肥达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玉亮、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艾玲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艾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
审判员 贾曼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