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263号
原告: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东塘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29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吴朗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象山影达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