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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催字第1号

山西××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司、山西××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司申请宣告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催字第1号

申请人:山西××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段。

负责人:董某某。申请人山西××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498458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磊昊针织厂,收款人为象山佳程针织厂,付款行为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山西××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 鑫

审判员 励先国

审判员 何 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