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32-1号
原告:贾清春,男,住齐河县。
被告:刘云忠,男,住齐河县。
被告:张亮,男,住齐河县。
被告:周建军,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贾清春诉刘云忠、张亮、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清春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被告刘云忠、张亮、周建军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云忠在中国银行齐河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