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亳州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友阳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韦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胜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胜峰,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亳州市驴市。
被告:李井坤,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
被告:张永田,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亳州市。
被告:宋杰,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亳州市。
被告:吴继申,男,汉族,1956年2月4日出生,住亳州市。
被告:马春芳,女,汉族,住亳州市驴市。
委托代理人:许胜峰,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许胜峰、李井坤、张永田、宋杰、吴继申、马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宋杰的变压器一台、电机五部、螺旋输送机二台、地磅一个、打包机二个、配电柜一个、空调三个、磅一个、初清筛、提升机等面粉加工附属设施及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办公设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宋杰的变压器一台、电机五部、螺旋输送机二台、地磅一个、打包机二个、配电柜一个、空调三个、磅一个、初清筛、提升机等面粉加工附属设施及亳州市双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办公设施(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车永顺
审判员 佘召侠
审判员 郑彩玲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