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莉。
被执行人:戎宗雷。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637号黄国莉诉戎宗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戎宗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莉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戎宗雷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国莉5554元,尚应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6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