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467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被告冯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且尚在侦查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自
陈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467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被告冯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且尚在侦查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