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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23号

徐建国与余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建国,余国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23号

原告:徐建国,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余国乔,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徐建国诉被告余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身份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建国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沈国文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人民陪审员  XX治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