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越执民字第2988-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明。被执行人蒋军。本院在执行原告马永明与被告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永明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永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王幼元
审判员 黄文松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缪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