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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执民字第2988-1号

马永明与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永明,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越执民字第2988-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明。被执行人蒋军。本院在执行原告马永明与被告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永明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永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王幼元

审判员 黄文松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缪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