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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