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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