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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589号

沈欢欢23岁汉族路桥区蓬街镇八塘村1组33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沈欢欢23岁汉族路桥区蓬街镇八塘村1组33户身份证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西路30号机构代码:YA1250339

法定代表人:潘以将

被执行人:沈欢欢23岁汉族路桥区蓬街镇八塘村1组33户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11061811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沈欢欢(2011)台路执民字第58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欢欢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息9591.12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5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审 判 员 戴冬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