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周先贵,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被告:浙江东阳三建安徽明光明城世纪广场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楼宁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先贵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阳三建安徽明光明城世纪广场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先贵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先贵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0元,由原告周先贵负担。
审判员 钟如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