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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7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向国秀代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