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涂长静,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祥和精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应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哲,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长静诉被告祥和精工(珠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长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6.00元减半93.00元,由原告涂长静负担。
审判员 杜线教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