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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99号

张某某与鲜卫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