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