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邱永年。被告杨德裕。委托代理人田坤,陕西其源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海联南区8-1-203室。代表人常云,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永年诉被告杨德裕、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3月15日原告邱永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永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
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