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26号
原告:陈强,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蔺飞,男,陕西华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志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凡,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银涛,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诉讼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陈强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