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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之一

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诉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之一原告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蕾,公司总经理。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村和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另案诉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80号”,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作出裁决。因本案的处理与该案的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同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本案应予以中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严耿斌

代理

审判员  季伟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雯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