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804号
原告:张凯,男,二十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新庄村。
被告:张惠芬,女,一九四八年二月十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张志胜,男,一九六八年七月十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张志全,男,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张惠芬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