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任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任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任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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