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114号
原告:车纯洪
被告: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纯洪诉被告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纯洪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康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5元,由原告车纯洪负担。
审 判 员 李凯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