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田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田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