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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35号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田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