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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97号

裘玉花与尉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裘玉花;尉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裘玉花。

被告:尉志军。

法定代理人:尉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玉花与被告尉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尉志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玉花撤回对被告尉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裘玉花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