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裘玉花。
被告:尉志军。
法定代理人:尉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玉花与被告尉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尉志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玉花撤回对被告尉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裘玉花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