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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行执字第00015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8)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信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茉莉、贺婧。被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30层。法定代表人刘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碑林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远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部分改正违法行为,故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 荣

审 判 员  王育英代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