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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805号

冯建忠与胡洪现、杨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建忠,胡洪现,杨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805号

原告:冯建忠。

委托代理人:易继松,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威。

被告:胡洪现。

被告:杨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诉被告胡洪现、杨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洪现、杨节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冯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144.5元,由冯建忠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冯建忠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