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805号
原告:冯建忠。
委托代理人:易继松,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威。
被告:胡洪现。
被告:杨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忠诉被告胡洪现、杨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忠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洪现、杨节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冯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144.5元,由冯建忠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冯建忠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