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汉阳执字第00143-4号
申请执行人:夏明权。
被执行人:阮春华。
被执行人:程春华。
原告夏明权与被告阮春华、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阳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春华有银行存款且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程春华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代理
审判员 欧 云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