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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汉阳执字第00143-4号

原告夏明权与被告阮春华、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明权,阮春华,程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汉阳执字第00143-4号

申请执行人:夏明权。

被执行人:阮春华。

被执行人:程春华。

原告夏明权与被告阮春华、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阳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春华有银行存款且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程春华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代理

审判员 欧 云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