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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建商初字第88号

付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商初字第88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1年3月10日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俞 颖

审判员 姜绪纯

审判员 马星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