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绍越行初字第14号原告沈红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永青。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傅茂昌。
原告沈红霞诉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以被告已给予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沈红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红霞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萍
审 判 员 谢荣兴
代理
审判员 周志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