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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玉商初字第489号

陈某某与董某某、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玉商初字第48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林某某起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丁美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