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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柯保字第21号

施某某与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某某,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柯保字第21号

申请人:施某某。

被

申请人:祝某某。

申请人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祝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绿都城市假日1幢2单元601室房产(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施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祝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绿都城市假日1幢2单元601室房产(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