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诸商初字第261号

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61号

原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海宁市海绍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鹰××针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追加本案被告赵某为第三人,认为赵某系定作合同的付款义务人,而该案件尚在二审审理当中,且原告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其他证据也在上诉案件审理当中,致本案审理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潮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