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211号(2010)茂南法民镇初字第56号原告杨土坤。被告林华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土坤诉被告林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土坤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土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土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土坤负担。
审判员 陈耀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