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1064号申请执行人韩航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公交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