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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刑执字第350号

许保县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许保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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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350号罪犯许保县。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邢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保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0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保县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许保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刘士文

代理

审判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锁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