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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曹广春与被告李艳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曹广春,李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曹广春,男被告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春与被告李艳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广春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曹广春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双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