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路执民字第228号

吴菊琴37岁汉族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17-19号、陈彩领56岁汉族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菊琴37岁汉族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17-19号,陈彩领56岁汉族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59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2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机构代码:70469230-8

法定代表人:王钧

被执行人:吴菊琴37岁汉族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17-19号身份证号码:×××1309

被执行人:陈彩领56岁汉族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59号身份证号码:×××1304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菊琴;陈彩领(2011)台路执民字第22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菊琴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297030.78元及息、前期利息97184.51元、滞纳金45930.05元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0070元,被执行人陈彩领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2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审 判 员 罗永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