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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140号

句容市茅山林堂日用品厂与金仙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句容市茅山林堂日用品厂;金仙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句容市茅山林堂日用品厂。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义奎。委托代理人李瑞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仙观。负责人贾慧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茅山林堂日用品厂与被告金仙观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句容市茅山林堂日用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43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